回顧案情,民國84年9月1日黃春樹被綁票,案發28天後,警方逮捕黃春棋,他說黃春樹被綁票當天就被撕票了,他們還用汽油燒了黃春樹的屍體並埋在汐止的山上。歹徒還謊稱剁了黃春樹的小拇指,警告家屬不要報警,但家屬早已報警,贖款也從一開始的7000萬討價還價到1500萬,後來歹徒又要求要將金額提高到1億元,家屬苦苦哀求下,最後只增加100萬,變成1600萬。
警方監聽歹徒勒索電話,成功在桃園一個公用電話亭逮捕到黃春棋,他被捕3天後才坦承早就殺了綁架的黃春樹。10月份,警方再逮捕了陳憶隆、黃銘泉(黃春樹的哥哥),徐自強則是潛逃到隔年才自行投案,但是黃銘泉後來在泰國離奇身亡。徐自強則是堅持沒有犯案,歷經9次被判死刑,最後判無罪定讞。
日前檢察總長依據憲法法庭判決意旨提起非常上訴,黃春棋、陳憶隆只是「暫時逃過死刑」,並不代表之後再審就不會再被判死刑,如果日後法院審理認為黃春棋、陳憶隆犯行屬「最嚴重犯罪」,仍可判處死刑。
但是,依照法務部日前修正的《執行死刑規則》,規定死刑犯必須經由檢察總長提起非常上訴、法院裁定開始再審、憲法法庭作出暫時處分裁定,所以法務部不得執行死刑。
去年9月,憲法法庭針對死刑釋憲案作出「113年憲判字第8號」判決,指出民國88年修正公布之《刑法》第348條第1項規定「意圖勒贖而擄人之罪而故意殺被害人者,處死刑」,死刑為唯一法定刑的規定,不符《憲法》罪責原則與生命權保障意旨,因此違憲。
所以死刑犯黃春棋、陳憶隆請求檢察總長提起非常上訴,再加上自首的徐自強改判無罪定讞,讓黃春棋、陳憶隆不斷找廢死團體幫忙,多次提出聲請,但都被駁回,這次因為檢察總長提非常上訴,而暫時逃過死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