這起業者「借牌」所引發的官司發生在2020年,時任台南市府工務局的楊姓幫工程司,負責經辦安平區及南區的多項工程小額採購案。檢方查出,從2014年至2016年7月間,楊男未依規定辦理,而是直接逕洽由陳姓男子經營的工程行施作工程。工程項目五花八門,包括水萍塭公園的設施更新、廁所油漆清淤,以及安億橋臨時廁所損壞搶修等。
檢方調查,陳男的工程行無法直接以自己的名義核銷,他是透過時任福麥公司負責人李淑玲,及偉銓營造葉姓負責人授權同意,來取得統一發票戳章或手寫估價單,連同預算書逐級決行。待陳男的工程竣工,他便持由福麥等公司開立的統一發票、工程估價單、施工明細表、驗收照片等請款資料,交給幫工程司代辦採購作業及核銷。
李女被控出借福麥公司名義給陳男承攬工務局公園科的小額採購工程。她提供蓋有公司統一發票戳章,甚至授權陳男填載「空白估價單」,作為承攬小額採購工程之用。工程竣工後,李淑玲還配合開立不實銷售發票給予陳男,供陳男拿到工務局核銷並請領工程款。
陳男取得工程款後,會把發票金額的5%營業稅及2.5%營利事業所得稅金額,作為出借公司名義及開立不實發票的代價,交付給李女和葉男兩人。李女坦承借牌,表示陳男用福麥的名義承攬工程,日後如果出事,福麥必須負責「這件事我是理解,我也願意承擔」,承認整套運作模式。
一審認為,實務上遇到緊急搶修或突發、急迫性工程時,若當年預算不足,實務上常需要使用到次年度預算來支應核銷,這屬於「不得不折衷方式」。二審進一步解釋,陳男與李女、葉男之間已有多年交情,彼此達成資源交流、互動的「一定合作模式合意」。法院認為,陳男既然能代表福麥等公司向工務局承攬工程,此項契約應屬「實質有效」,難以認定李女等人僅是單純的借牌,所以判處無罪。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