判決書指出,少女於前年3月27日凌晨,應廖姓少年邀請至友人住處喝酒聊天,期間兩人玩起猜拳遊戲,約定輸家須喝酒或脫衣。楊姓少年稍後加入時,少女已因遊戲輸光衣物,僅用棉被包覆身體躺在床上。
此時,廖、楊兩名少年見狀心生歹念,竟不顧少女意願,輪流將其壓制在床上並侵犯得逞。案發後,少女父親陪同女兒向警方報案。經少年法院審理,兩名少年因犯行重大,最終被裁定需接受感化教育處分。
刑事部分告一段落後,少女父親另向兩名少年的法定代理人提起民事侵權行為損害賠償訴訟,分別求償100萬元。廖姓少年父親辯稱,少女是自願參加脫衣遊戲,強調「沒有違反其意願」,雖承認孩子行為不對,但認為女方也有過失,僅願以1萬元和解。楊姓少年法定代理人則表示,已盡力監督,但仍無法負擔對方請求的100萬元,同樣聲稱「頂多能負擔1萬元」。
然而,法官審理後認為,兩名少年對少女造成了嚴重且難以彌補的身心損害。同時,少年的法定代理人未能提出已充分履行監督義務的證據。根據《民法》規定,未成年人的法定代理人應負連帶賠償責任。
最終,法院裁定廖姓少年和楊姓少年的家長(法定代理人)須各連帶賠償受害少女及其父親50萬元,總計賠償金額為100萬元。全案仍可上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