據判決書指出,今年2月6日,黃男在桃園市龜山區一間復健診所,發現女童身旁沒有大人陪伴,在女童要到診所書櫃拿書看的時候,多次裸露生殖器給女童看。黃男辯稱犯行,說:「我沒有在廁所前對女童裸露陰莖,而我在書櫃前裸露陰莖,是為了露給辦公室裡的護理師看,不是為了露給女童看。」
事件後來被女童的父親發現,隨即報案,女童在警詢中說自己當時正要去廁所洗手,黃男「露下面給我看,要我看他那邊,還去捏他那邊,還有問我有沒有看到」、「對著我摸他的小雞雞,還叫我摸。」等語。
警察調閱診所監視器畫面,於案發當天下午4時8分許,女童轉進廁所方向之走廊,黃男隨即起身也轉進走廊走向廁所;女童於4時9分37秒自廁所走廊走出,黃男隨即於4時9分50分也從廁所走廊走出,有監視器影像勘驗筆錄可佐證。
法官認為女童當時才6歲,涉世未深、心智單純,而且案發前和黃男並不認識,沒有誣陷黃男的動機,況且女童證述與客觀證據間具整合性,足以擔保女童證述之可信。女童雖然年幼,但6歲孩童之「知覺」能力未必遜色於成年人,女童明確在人體圖上指出男性陰莖之位置,認定黃男有猥褻行為,並違反女童意願且侵害女童之性自主決定權,認為本案事證明確,黃男犯行堪以認定,依照對未滿14歲之女子犯強制猥褻罪,判黃男有期徒刑3年8個月,全按尚可上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