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檢方指控,高虹安在立委任職期間,涉嫌透過虛報助理酬金及加班費等方式,詐取助理46萬30元。其中,高虹安於109年3月至5月、7至11月間,僅以每月6萬2000元酬金聘用黃惠玟,沒想到黃竟依高指示,接續向立院浮報自己酬金各為7萬元、6萬7360元、6萬7161元或7萬2000元,並以浮報後的酬金為基準計算、請領當月加班費,浮報加班費,高及黃並因而共同詐取7萬4741元的酬金及加班費。
此外,高虹安另以每月7萬元酬金聘用陳奐宇,並指示黃惠玟代為辦理相關事宜。黃依其指示,持續向立法院浮報陳奐宇的薪資,金額分別為8萬元或7萬5161元,並以該浮報薪資作為計算基準,進一步請領當月加班費,造成加班費亦遭浮報。3人合謀下,共詐取公款4萬154元。
台北地院一審認為,高虹安身為立委,卻詐領助理補助費,行為重大、敗壞官箴,因此判處7年4月徒刑、褫奪公權4年,然而二審高等法院審理後宣判,結果出現大逆轉,依公務員登載不實判刑6月,得易科罰金18萬,貪污部分無罪。
依照《地方制度法》第78條規定,縣市首長若涉犯貪污,經一審判決有期徒刑以上,將由內政部停止職務;若僅涉犯使公務員登載不實罪,由於不符合最輕本刑5年以上罪名,依法不必停職。高虹安一審被判刑後,即刻失去新竹市長寶座,由時任副市長邱臣遠代理迄今,二審改判無罪,讓她可能重回市長之位。
對此,內政部表示,高虹安市長依地方制度法規定可向內政部申請復職,將於收到其復職申請書後依法辦理。
內政部說明,依地方制度法第78條規定,縣(市)長涉嫌違反圖利罪以外之貪污治罪條例之罪,經第一審判處有期徒刑以上之刑者,由內政部停止其職務,依前述規定停止職務者,如經改判無罪時,於其任期屆滿前,得准其先行復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