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虹安詐助理費無罪理由在這裡 高院:屬實質補助可彈性運用
高虹安貪污案二審獲判無罪,改以偽造文書罪輕判6個月。鏡週刊

高虹安詐助理費無罪理由在這裡 高院:屬實質補助可彈性運用

mirror-daily-logo

2025/12/16 13:03:00

記者:

馮茵

停職中的新竹市長高虹安涉貪案二審迎來大逆轉,台灣高等法院合議庭認為貪污無罪,撤銷一審7年4月的判決,改以偽造文書判6月徒刑,判決差異之大引發譁然。針對貪污無罪部分,高院解釋,公費助理經費本質上屬於立委補助款,可讓立委自行彈性運用;至於檢方起訴認定高虹安詐得約46萬元,但她實際可運用的金額為11萬6514元,且另有支付的其他公費助理及私聘助理薪資,加加總總發現支出甚至超過該金額,難認有詐財故意或實際得利。
高院判決理由指出,高虹安在擔任立法委員期間,招聘黃惠玟、陳奐宇及王郁文等人時,實際約定的月薪並非對外申報的8萬元,而是7萬元,卻仍向立法院申報8萬元薪資。由於立法院承辦人員依法須依據立委申報內容登載公文書,若申報內容不實,即已符合「使公務員登載不實事項於公文書」的構成要件,因此判定高虹安此部分有罪。
至於貪污無罪部分,高院認為,從《立法院組織法》的立法沿革、預算編列方式及中央主計機關歷來定義可知,公費助理經費本質上屬於「補助立法委員問政所需的補助款」,具有「實質補助、彈性運用」的性質,而非嚴格意義上的個別助理固定薪資。
法院說明,公費助理並非立法院職員,而是由立委自行聘用、以僱主身分統籌管理。雖然後來為處理稅務問題,款項改撥入助理個別帳戶,但並未改變助理費屬於立委補助款的本質。
此外,法院也審酌立法院提供的歷年資料,發現無論助理聘用人數多寡、是否符合最低聘用人數,幾乎所有立法委員每月均將助理費及加班費「領滿」,顯示實務運作上,立委普遍認知助理費為可彈性運用的補助經費,與檢方所主張的詐欺構成要件有明顯落差。
在金額認定上,法院指出,檢方起訴認定高虹安詐得約46萬元,但扣除助理實際應得的加班費及勞健保費後,高虹安實際可支配的金額約為11萬6514元;且高虹安另有支付其他公費助理及私聘助理薪資,支出甚至超過該金額,難以認定其有詐取財物的故意或實際得利。
法院最後指出,檢察官上訴內容僅重複原審已審酌並駁回的主張,未提出新事證,無法動搖原審關於詐欺罪不成立的認定,因此維持無罪判斷。

延伸閱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