劉男提告指出,他在蝦皮購買一顆全新湯淺210H52鉛酸電池,裝在住家頂樓做為太陽能熱水器設備的蓄電池使用,不料使用1年多後,頂樓竟因該電池充電中引起爆炸起火,害他住家被燒毀,家具家電全都付之一炬。
劉男認為,依電池生產廠商公告,該電池壽命為2至3年,廠商依《消費者保護法》,產品質量、排氣與防爆設計均應符合電池使用壽命,並合乎當時科技或專業水準可合理期待的安全性,但卻發生使用中爆炸起火的意外,要求廠商應賠償他147萬6943元的損失。
廠商則辯稱,劉男並非向公司或經銷商購買該電池,而是自己在蝦皮網站上購買,電池又因燒毀無法判定生產日期及批號,蝦皮賣家也無法提供相關資訊,劉男根本無法舉證電池是否為全新品、是否有保固期間。根據該公司公告的保固契約,若產品於無授權之任何網路通路販售,均不適用產品保固條款,公司當然無法負擔其安全性。
此外,依據高雄市政府消防局火災鑑定報告,該電池並未爆炸起火,火災起於太陽能熱水器下方蓄電池之導線受電弧燒熔所造成,應與電池性能無關,劉男主張不是事實。
橋頭地院審理認為,火災鑑定報告認定起火原因為「熔痕巨觀特徵與導線受電弧燒熔所造成之通電痕相似」所造成,而非「電池爆炸起火」。又該電池為車用電池,而汽車之用電為低伏特之弱電用電,並非一般家庭用電之110或220伏特之高電壓用電,該電池既為車用電池自只能供車用,而不得使用於家用之太陽能設備。劉男既已違反車用電池用途限制,縱使因此發生火災事故,也不得向電池廠商請求賠償,判他敗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