判決指出,洪女與陳女原是某房屋仲介公司同事,感情甚篤。洪女2022年與黃男結婚,2023年6月間,她見陳女生活壓力大,好心介紹她到丈夫黃男經營的墾丁潛水店學習潛水,希望幫她緩解壓力,不料「好心被雷親」,兩人竟暗生情愫共同背叛她。
洪女在丈夫手機通內容中發現,2023年12月間,陳女與丈夫在潛水進階證照考試期間發展出明顯親密互動,進行夜間潛水時,丈夫黃男在水中與陳女「十指緊扣」,上岸後兩人在潛水店內喝酒聊天,黃男就親吻陳女,隨後兩人同床共眠,並於隔天清晨發生性行為,事後還一同前往藥局購買事後避孕藥。
她表示,自此兩人姦情一發不可收拾,透過Instagram以「閱後即焚模式」互通私密對話,並以「大熊」、「小倉鼠」等親密暱稱互稱,還刻意刪除紀錄。去年1月兩人甚至環島旅行,連續多日同住並發生多次性行為,黃男還預先購買情趣內衣與按摩棒使用。同年2月,丈夫謊稱要回恆春潛水,實則與陳女在高雄御宿汽車旅館共度春宵。即便在洪女與黃男赴日家庭旅遊期間,兩人關係也未中斷,去年10月,兩人參加潛水店海外行程到峇里島,在黃男房間內發生關係;去年12月,陳女也與黃男在洪女位於高雄住處的頂樓天臺發生性行為。
法院審理時陳女坦承與人夫發生性行為,但辯稱自己是被動一方,首次發生關係是因酒精催化,且事後深感懊悔,曾想終止關係,但因自身婚姻困境,對黃男的甜言蜜語產生依賴。她強調,自己因此事罹患憂鬱症,且收入不穩,無力負擔巨額賠償。
法官審理後,認定陳女明知黃男為友人丈夫,仍與其發生多次性行為,交往親密,已嚴重侵害洪女的配偶權,破壞婚姻圓滿幸福,情節重大。經審酌雙方學歷、收入、侵害程度等情況,認為洪女請求精神賠償50萬元為適當,全額判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