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男被警方帶回後,仍持續硬撐身分,連續在「執行逮捕、拘禁告知親友通知書」、「執行逮捕、拘禁告知本人通知書」、指紋卡、調查筆錄及相關資料上冒用哥哥名字簽名,還一路按捺指紋,試圖貫徹「哥哥路線」。直到警方進行指紋電腦比對,發現與哥哥資料完全不符,卻與林男本人一致,冒名行為才被發現。
法院認定,林男冒用他人名義簽署、按捺指紋,足以損害他人權益及警方對犯罪偵查的正確性,構成行使偽造私文書罪,考量林男犯後坦承犯行,考量其犯罪動機、手段及所生危害程度,判處有期徒刑3個月,得以每日1000元折算易科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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