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判決書,現年25歲的方姓男子2024年3月10日透過交友軟體結識未滿14歲少女麗麗(化名)後,明知對方年僅13歲,竟在3月16日至6月1日短短3個月內,將麗麗帶到多個隱蔽地點發生性行為,除了來到2人的住處,甚至帶到方男任職公司廁所、文山區某圖書館與公園的廁所、台北市某國中廁所等地「野戰」。不僅如此,方男還在其中2次激戰中拍下與麗麗的性愛影像。
案經麗麗及其母親向台北市政府警察局婦幼警察隊報案後隨之曝光,並由台灣台北地方檢察署偵查起訴。不過,方男在檢警搜索當日,涉嫌刪除與麗麗的性影像,還在起初偵訊時以「當時不知道麗麗未滿16歲」為由否認犯行,直到法院審理時才坦承犯行。
台北地院審理後,認為方男為滿足一己私慾而與未成年的麗麗發生6次性行為,戕害麗麗身心健全發展,所為應予非難,而且方男提出70萬元賠償後被麗麗母親拒絕,並遭後者請求重刑。法院審酌方男犯後於審理時坦承犯行,並自書悔過書、且無前科,但調解失敗,認定方男的6次犯意各別,最終依6次對於未滿14歲之女子為性交罪,合計判處有期徒刑5年4個月。全案仍可上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