陳尚潔偽造訪視紀錄判無罪理由曝 北院:「已、以」不分是錯字!非造假
陳尚潔偽造文書獲判無罪,理由稍早曝光。資料照片

陳尚潔偽造訪視紀錄判無罪理由曝 北院:「已、以」不分是錯字!非造假

1歲半男童剴剴遭惡保母姊妹劉彩萱、劉若琳虐待致死震驚社會,負責訪視的兒福聯盟社工陳尚潔因未落實查訪釀成悲劇,台北地院今認定她嚴重違反專業注意義務,依過失致死罪判處2年徒刑;至於檢方另指控她為掩飾失職而偽造訪視紀錄部分,法院認為沒有證據證明她有造假犯意,判決偽造文書部分無罪,判決理由隨後曝光。
檢方起訴指出,陳尚潔為掩飾過失致死犯行,不實製作兒福聯盟的工作處遇紀錄,內容包含「請保母協助提供案童近期照片『已』和案外祖母分享近況」,假裝有傳送剴剴照片給外婆,另外還有「...護理師告知案外祖母,案童疑似溢奶所導致...」,佯造護理師轉述剴剴死因為溢奶。
檢方認為,陳尚潔不實登載行為,損害主管機關行政業務稽查懲處,也妨害偵查犯罪機關文書製作與犯罪調查的正確性,涉犯《刑法》第216、第215條行使業務登載不實文書等罪嫌。
針對請保母提供照片,「已」和案外祖母分享近況部分,陳尚潔辯稱是錯字,原意為「以」,北院合議庭審酌她傳送訊息的時間脈絡、撰寫紀錄慣用語法,以及同一紀錄確實存在相同同音異字誤繕前例等,認為陳尚潔的辯詞可信,不能只因一個錯字,就認陳尚潔主觀上有業務上文書登載不實犯意。
至於陳尚潔向外婆轉述護理師說法,推測剴剴死因疑似是溢奶導致部分,北院認為,這應該是案發當下,急診室情況緊急、資訊混亂,讓陳尚潔記憶錯亂所致,況且陳尚潔在工作處遇同一段落前,已鉅細靡遺記載證人黃聖心觀察剴剴身體的不合理傷勢。
北院以經驗法則判定,如果陳尚潔有偽造文書掩飾過失致死犯行,理應於在工作處遇中隱匿或淡化剴剴傷勢,而不是將急診醫師高度懷疑兒虐的觀察結果詳實記載,顯見陳尚潔只是據實記載急診室見聞,因此判她偽造文書部分無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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