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指出,陳尚潔身為負責收出養案的社工,具備兒童發展評估與兒虐警訊辨識的高專業能力,且經調查發現,陳尚潔案發時的業務量尚屬一般合理範圍,並不存在因工作量過大而無法落實訪視或無暇查核的情事,因此她完全具備預見並防止剴剴死亡發生的能力與可能性。
法院進一步認定陳尚潔處於「保證人地位」,擁有排他性的防護支配力,因家屬與外部單位皆單向仰賴她的回報,使她成為唯一能進入托育現場檢視並救助劉童的關鍵陪伴者,負有防止死亡的積極義務。
然而,陳尚潔在執行職務期間表現出嚴重專業失能,她不僅忽視重大兒虐警訊,在多次訪視中目睹劉童出現大片瘀青、面龐消瘦、嚴重掉牙及頭髮稀疏等與托育前判若兩人的異狀,卻未依專業知能辨識出虐待指標。
偏信保母說詞不監督 惡保母有恃無恐續凌虐
更嚴重的是,陳尚潔盲目偏信保母的荒謬辯詞,在毫無證據下全盤接受保母將傷勢推諉給劉童自身或前任保母的說法,完全放棄了應有的查核與保護職責。
法院最後強調,陳尚潔的消極不作為直接導致了凌虐行為的升級。她任由保母以停電或發燒等藉口拖延訪視,且在剴剴頻繁受傷時未督促就醫或採取增加訪視、不預約訪視等有效處置,讓保母在欠缺監督下得以有恃無恐、變本加厲地進行非人道凌虐。
法院認定,陳尚潔對職責的背棄,讓未滿2歲且無求救能力的剴剴,在長達3個月的孤立無援中,最終因全身多達42處人為傷勢引發低血容性休克而悲慘喪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