據判決內容,這名婦人早年喪偶,與三名子女共同生活。她指控,自己當年已把地段相當不錯的房地產移轉給長子,另外還曾給出約50萬元現金,本來以為是提早安排晚年保障,結果卻事與願違。
她向法院表示,丈夫過世後,長子與她互動愈來愈少,每個月只象徵性給2000元生活費,根本不夠用。加上她本身沒有收入,只能靠每月約4000多元敬老津貼撐著過日子,生活相當吃緊,甚至還要照顧另一名身心障礙子女,壓力可說是雪上加霜。
為了生活費問題,婦人多次試圖和長子協調,但始終談不攏,最後才選擇對簿公堂,要求法院裁定每月1萬5000元扶養費。
不過長子也不甘示弱,反咬母親過去曾有言語羞辱與精神壓力,甚至質疑他的身世,讓他長期承受心理創傷,因此主張扶養責任應該減輕。他也強調自己收入有限,還要養妻小,已經自身難保,再加上母親還有其他兄弟姊妹,不應全部壓在他一人身上。
然而法院調查後發現,長子過去甚至曾提告否認親子關係,但DNA鑑定結果直接打臉,確認親子關係無誤,訴訟也遭駁回。另一方面,法院也認定,婦人當年將房產與土地移轉給長子,雖然文件上寫買賣,但實際上更像是家族資產安排,且資金最後也確實由長子家庭使用,等同無償取得大筆財產。
法官認為,既然已經承接母親高價資產,就不能只享受好處卻不負責任,即使母子之間曾有嫌隙,也不足以免除扶養義務。最後綜合生活成本與雙方經濟狀況,裁定每月1萬5000元扶養費,算是折衷後的合理結果。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