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判決書,台中一名男大生阿全(化名)與國中生麗麗(化名)開始交往後,明知麗麗是14歲以上、未滿16歲的未成年少女,卻仍未能克制情慾而與對方發生性行為,甚至還按照麗麗的要求用手機拍下性愛影像,再將其傳給女方。事跡敗露後,全案進入司法程序,而阿全也在法院準備程序中坦認所有犯行。
台中地院審理後,發現阿全和麗麗在看過性愛影像後,雙雙都已刪除所有檔案,並無留存,且阿全後來已求得麗麗及其父親的原諒,麗麗父親也透過電話表示希望法院輕判,父女倆均同意給予阿全緩刑機會。法院認為,阿全與麗麗案發時為情侶關係,且性愛影像的拍攝也是麗麗所要求,並非「不對等權力地位性剝削」的關係。
法院審酌阿全是大學生、案發時仍相當年輕,犯後認罪悔意且已獲原諒,考量阿全並無再犯之虞,也沒有類似前科,最終依《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第36條第1項「拍攝少年性影像罪」判處有期徒刑3個月;另依《刑法》第227條第3項「對14歲以上未滿16歲女子性交罪」判處有期徒刑4個月,合併應執行7個月有期徒刑、緩刑2年,期間需付保護管束。全案仍可上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