嘉義17歲高中生買運彩「3天下注785萬」!彩券行違法賣未成年遭重罰1252萬…上訴結局神展開
嘉義17歲高中生買運彩「3天下注785萬」!害彩券行被重罰1252萬,最後上訴逆轉改判。示意圖

嘉義17歲高中生買運彩「3天下注785萬」!彩券行違法賣未成年遭重罰1252萬…上訴結局神展開

mirror-daily-logo

2026/06/19 10:08:00最後更新 2026/06/19 10:08:54

記者:

王吟芳

嘉義一名17歲高中生2019年間以LINE遙控下注運彩,3天累積投注高達785萬餘元,雖中獎466萬,但仍積欠彩券行318萬元投注款,引發民事訴訟。主管機關事後則以這家「金豪運彩券行」違法向未成年人銷售運彩並支付獎金,裁罰需將1252萬餘元的同額款項歸入運彩盈餘,業者不服提起行政訴訟,台北高等行政法院原判決業者敗訴,但上訴後最高行政法院作出逆轉判決,改判彩券行只需繳納515萬餘元確定。
判決指出,2019年2月間,當時仍就讀高中的江姓少年多次到住家附近的金豪運運動彩券行簽注,因他投注時都穿著便服且騎機車,投注金額也都在數十萬元上下,讓店家不疑有他,陸續接受下注。
同年4月間,江姓少年沒錢可下注後,竟以通訊軟體LINE訊息遙控女店長代為投注運彩,佯稱會拿錢到店內結帳,但屢次簽注失利,最後才坦承無法清償簽注金額,賒欠的投注金與中獎金額扣除後還欠款318萬1850元,被店家一狀告上法院求償。
事發後主管機關也展開行政調查,認定彩券行違法販賣彩券給未成年人,售得價金共785萬1050元,加上已支付獎金466萬9200元,合計需歸入運彩盈餘金額共1252萬250元,依《運動彩券發行條例》第13條規定命業者限期繳納。
對此彩券行極力抗辯,主張「歸入盈餘」僅是會計上的計算概念,並非賦予機關額外命其支付金錢的權限。此外,業者認為縱使要繳納,該性質亦屬行政罰或管制性不利處分,應有3年的時效適用,本案已逾裁處權時效;且彩券行實際僅獲得微薄佣金及代兌獎手續費,卻被要求重複繳回上千萬鉅額,嚴重違反比例原則與論理法則。
台北高等行政法院審理後指出,《運彩條例》規定之「歸入」性質屬於「管制性不利處分」,旨在健全運彩盈餘運用並保護青少年,並非行政罰,因此不適用、亦無從類推適用行政罰法之3年時效規定。且該條文規定為羈束處分,主管機關並無裁量空間,判決駁回業者之訴。
但全案上訴至最高行政法院後迎來大逆轉,最高行政法院近日審理認定,原處分在金額計算與法理適用上未盡妥適,所謂「與售得價金同額款項」應解釋為彩券行實際收取的銷售佣金,也就是49萬0690元,再加上已支付獎金466萬9200元,合計515萬9890元,彩券行僅須繳納這歸入運動彩券盈餘即可。全案確定。

延伸閱讀

promote-topic 關閉按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