判決指出,李男去年9月19日晚間10點多,在飯店宴會尾聲向眾人道別時,見素不相識的A女正與袁姓友人站立聊天,竟心生歹念,從兩人後方接近並擠進兩人中間,右手假意搭著袁男肩膀道別,左手突襲伸向A女臀部滑下觸摸。
A女當下感到極度不適,隨即向身旁袁男訴苦,雖然袁男當時開口安撫「可能喝醉了、不要理他」,但A女認為不能姑息,氣憤向警方報案,全案隨後移送士林地檢署偵查起訴。
攝影師全盤否認 辯稱行政調查不成立
法院審理時,李男全盤否認犯行,辯稱絕對沒有碰觸A女臀部,辯護律師主張,監視器畫面只能證明李男有接近與互動,無法明確拍到觸碰,且當時李男左手抓握著一個黑色帆布袋,掌心根本不可能碰到對方;此外,該案在行政調查時認定性騷擾不成立,足見客觀證據不足。
不過,合議庭勘驗現場監視器畫面發現,李男將左手伸向A女臀部時,A女立刻轉頭並有明顯閃躲、伸出右手向外推的動作,且在李男離開後,A女隨即神情驚嚇、憤怒地向袁男指著李男離去方向控訴。
對於被告辯詞,法官指出,黑色帆布袋體積小且輕,李男是以抓握方式拿取,左手掌仍有足夠空間觸碰他人。況且,兩人當時站立仍有距離,若非李男「刻意將身體往前傾、彎曲左手臂」,根本不會碰到A女臀部。
法官認為,兩人素不相識,李男行為顯然超出分際,帶有性挑逗與調戲之意,且行政機關的調查結果本就不拘束法院認定,審酌李男為了逞一己私慾、不尊重他人身體自主權,且犯後否認犯行、未與被害人達成和解或賠償,因此依法判處拘役50日,得易科罰金5萬元,可上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