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北院裁定指出,常如山等3人涉犯非法利用個資、無故攝錄他人性影像、以及《兒少性剝削防制條例》拍攝少年性影像等重罪,犯罪嫌疑均極為重大,而常如山身為集團實質負責人,對同案被告與證人具有「巨大影響力」,極可能利用職務接觸證人;其次,特助張元齡前已遭抓包,曾動手刪除手機內與他人的關鍵對話紀錄;最後,實際裝拆監視器的廠商謝金亨,供述與其他共犯仍有嚴重出入。
新北地院審酌,張元齡已有滅證事實,常、謝2人也極具串證可能性,經衡量公共利益與防禦權行使後,認定若不予以羈押,本案實體真實恐遭隱匿,因此裁定3人均予以羈押,並禁止接見、通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