辯稱查警示帳戶 法官駁說詞漏洞
判決指出,謝浚鋒案發時是兩線四星高階警官,與涉嫌以未上市股票吸金的梁男是舊識,梁男在2024年10月21日、11月6日兩度聯絡謝浚鋒,想確認人頭帳戶是否遭列警示,謝浚鋒便以「線民提供詐欺案情報」為由,指示陳姓偵查員登入165反詐騙系統查詢,再將結果轉告梁男。
謝浚鋒辯稱,梁男說有年輕人「出手闊綽疑似做詐騙」,自己是想循線揪出詐團上游、阻止被害人受騙。法官卻直指,這種說法「屬極其空泛粗糙之主觀猜疑,連偵防犯罪之重要情資都稱不上」,更認為謝浚鋒事後根本沒有具體偵查規劃。
霸氣判決文反轟 法官:法院連基本技巧都不懂?
判決更犀利寫道,謝浚鋒身為中高階警官,應該知道「由下循上」追查犯罪組織上游才是基本偵查常識,在沒有具體犯罪嫌疑或事證下,更不能隨意打草驚蛇。法官甚至直接反問:「實在不知道從事警職多年的被告,對偵查認知之低下就是如此讓人感到驚嚇?還是覺得職司審判之法院連這種基本偵查技巧都不懂?」
法官認為,若真的查出帳戶是警示帳戶,也難以直接推導出相關人士就是詐團成員,更不可能藉此查出詐團上游;謝浚鋒無法合理說明查完後要如何偵辦,反而稱要再請梁男查詢身邊的人與車號,顯示他「本無任何偵查規劃」。
不只自己違規 法官更痛批「恐害下屬升遷」
法院指出,謝浚鋒長年任職警界,熟悉法律及警務內部規定,明知私查與業務無關的個資屬警政機關嚴格查禁事項,卻仍請託下屬陳姓偵查員協助。法官認為,他不僅可能害自己受刑事、行政處分,更明知下屬若遭查獲,「必害及陳後續警職服務之榮譽,更將妨害其日後升遷」,卻仍為滿足梁男需求而為。
二審因此認定,謝浚鋒犯罪「惡性甚巨,近乎圖利性質犯罪」,且一再辯稱是為了破獲詐團上游,「縱連不懂偵查實務之一般人也不會相信」,仍企圖以此矇騙法院,犯後態度明顯惡劣。
法官認為4月還嫌輕 卻因這規定不能加刑
合議庭直言,原審判處4個月,已接近法定最低刑度,依謝浚鋒的職務與智識程度,原本應有高度期待不犯罪可能性,法院「實難認同」原審量刑,甚至認為本案應該判得更重。
不過,由於檢察官沒有提起上訴,依法第二審不得在僅被告上訴的情況下改判更重,因此法院無法主動加刑,最終仍只能駁回謝浚鋒的上訴,維持4個月徒刑,並認定沒有緩刑理由。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