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2023年5月修正前,車主若因嚴重超速等危險駕駛行為會遭監理機關吊扣牌照;但若在牌照吊扣期間駕車上路,處分則會變更為「吊銷」牌照。由於交通裁罰實務上牌照一旦遭到吊銷,原吊扣處分即無從執行,車主得以直接驗車並重新申請新車牌上路。代辦業者看準法規漏洞,找上員警「洗車牌」。
判決書指出,劉姓員警於2020年至2021年間,3次與林姓代辦業者私下聯繫並約定時間地點,由林姓業者將遭吊扣牌照的車輛開至現場,劉員再以「未依規定懸掛車牌而行駛於道路」名義不實舉發,攔查時口頭告知林員駛回車輛,卻未在舉發通知單上記載「限當日駛回」,更於代保管物件欄虛偽填寫「無」,放行車輛讓業者順利辦理牌照吊銷與重領。
馮姓員警則是經由通緝中的前警察陳宥邑(原名蔡至恩)介紹認識王姓貿易商,同樣以相仿的相約開單手法,協助車主規避扣牌處分
法官認定,劉姓員警因開單獲得績效獎勵金1079元,林姓代辦業者賺取代辦費5300元,其餘金額則為王姓貿易商及相關車主因提前重新上路、免去停駛期間租車或營運損失所獲取的無形利益;至於警員馮浩洋及王姓貿易商的李姓員工則未從中獲利。
合議庭審酌,劉姓員警與馮姓員警身為司法警察卻執法犯法,嚴重損害警察機關舉發交通違規的正確性與公信力。考量劉姓員警與林姓業者審理期間始終否認犯行、毫無悔意,各判處4年6月及4年有期徒刑、均褫奪公權5年。
另馮浩洋、王姓貿易商等6名被告因對犯行坦承不諱、深具悔意,法官審酌智識程度與犯罪情節後,分別判處1年4月至1年8月不等有期徒刑,均緩刑5年、接受法治教育課程及併宣告褫奪公權2年,扣除已自動交出的不法利益後,其餘犯罪所得均依法宣告沒收。可上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