追撞爆口角 砸車後「心有未甘」卻砍錯人
判決書記載,李男在1999年5月10日下午6時許,駕車行經台中市健行路與學士路附近時,因追撞前方營業小客車及另一輛車輛,與車主發生不悅及衝突。過程中,他又與數名計程車車主爭執,竟持鋁棒將其中一輛計程車玻璃砸毀,隨後離開現場。
但事情並未就此結束。判決書直指,李男「復甚覺心有未甘」,竟騎乘機車折返。當時乙姓司機剛載客到附近下車,因好奇走近觀看遭砸毀的車輛,李男卻誤認對方就是先前與自己發生爭執的人。
認錯人照樣揮鐵鋸 被害人頭皮裂傷8公分
判決指出,李男當時基於傷害犯意,在裕毛屋地下停車場出入口,持一把鐵鋸朝乙男身體揮砍,造成對方右上肢、軀幹多處挫傷,頭皮裂傷達8公分,臉部另有2.5公分裂傷,鼻尖更出現2.8乘2.3公分軟組織缺損。
面對指控,李男當時辯稱,自己是在遭人追趕下,隨手撿起地上鐵材抵擋,並非騎車折返持鐵鋸砍人,對方只是剛好被揮動的鐵材擦傷。不過法院並未採信。
目擊者、傷勢照片成鐵證 辯詞遭法院打臉
法院審理認為,被害人的指述與現場目擊證人證詞相符,另有診斷證明書及傷勢照片佐證,足以認定李男確實騎乘機車返回現場,並持鐵鋸揮砍被害人。法院認定李男犯普通傷害罪,判處有期徒刑8個月,涉案鐵鋸也宣告沒收。
判決同時指出,李男當時造成被害人四肢、頭部多處傷勢,程度「非輕」,但考量他曾賠償被害人醫療費用及犯後態度等情狀,最終量處8個月徒刑。
12年後再因違建爆衝突 抓衣領逼人找主委
李男的司法紀錄並不只這一起,2011年底,他又因營業店面的違章建築遭拆除,懷疑是大樓管委會檢舉,因此心生不滿。
判決書記載,李男在凌晨5時30分許酒後前往大樓,原本想找現任主任委員理論,卻在門口遇到前主任委員李姓女子。李男要求對方通知主任委員下樓,遭拒後,竟徒手抓住對方胸口衣領,並以台語嗆聲「你老母快死一死」,使對方心生畏懼。
強迫前主委進管理室 因強制判刑2月獲緩刑
之後李男又強迫女前主委進入管理室,以電話通知主任委員下樓處理,並在管理室內破壞大樓公有財產。雖然毀損部分後來撤回告訴,但強制行為仍經法院認定成立。
法院認為,李男只是因懷疑違建遭拆與管委會有關,卻未理性處理糾紛,竟以強暴、脅迫方式強迫被害人做無義務之事,因此依強制罪判處有期徒刑2個月,如易科罰金,並宣告緩刑2年。判決也記載,李男犯後坦承犯行並向被害人道歉,取得對方諒解。
如今,27年前的鐵鋸砍人案、12年前的強制罪判決,再度隨著這起行車衝突被攤在陽光下。只是這一次,李男已在衝突後傷重身亡,究竟當天誰先動手、持刀行為與後續死亡間有何因果關係,以及葉男的反擊是否超出必要程度,仍待檢警透過監視器、傷勢鑑定及法醫相驗結果進一步釐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