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誤導發言」害慘名譽? 李千娜開撕劇組討公道
回顧事件起因,李千娜在參與該片演出後,原以為劇組已取得家屬合法授權,卻在殺青記者會後發現並非事實,導致她在不知情的狀況下發表「重啟調查沒那麼恐怖」等言論,引發社會大眾撻伐。
李千娜所屬公司隨後強硬表態,指控製作方在締約時「故意隱瞞未取得授權」,甚至合約中明確保證具備合法權限,卻導致演員名譽遭受嚴重損害,進而提起刑事詐欺告訴。
北檢認定「不構成詐欺」 製作團隊3人全身而退
北檢傳喚李千娜、製作人郭木盛、製片公司「費思兔文化娛樂公司」負責人蘇敬軾等人出庭,其中李千娜主張,她是在去年10月24日,接獲郭木盛邀約出演,並於11月6日前往新北市三重區,與郭木盛、導演徐琨華當面洽談情節。
蘇敬軾則在偵查中辯稱,自己並不認識李千娜,是在電影殺青後酒宴,才與她見面,並稱「林家血案」是歷史事件,涉及公共事務及公眾人物,因此拍攝電影無須經過家屬的同意及授權,而演員聘用和約書的約定內容是指法律要求的必要授權,如劇本。
郭木盛指出,演員聘用合約書所指的合法授權指的是劇本;他透過律師主張,根據他過往拍電影的經驗,無須取得原型人物同意或授權才可拍攝的情形,郭也從未說過,電影的改編有事先取得家屬同意或授權,李千娜認定合約書記載的合法授權包含家屬同意,屬於她個人的片面解讀與臆測。
導演徐琨華則在偵查中證稱,他沒有向李千娜提到電影是改編自「林家血案」,李女應該是在與他見面洽談前,已先取得劇本,從中得知電影是改編「林家血案」,他還說,自己從未表示,已經做過一切調查,只有轉達編劇說明的田野調查方法,包含新聞報導、法院紀錄與出版紀錄等。
對此,檢察官認定,根據證詞及事證,均無法認定被告3人有積極向李表示電影已取得家屬同意或授權,且李千娜在簽訂合約前,考量的也不是只有是否取得授權一事,還包括報酬、知名度及廣告效益等,因此本案詐欺罪嫌不足,針對蘇敬軾、郭木盛及徐琨華處分不起訴。
捐片酬、刪畫面 李千娜回歸專業路
雖然刑事提告失利,但李千娜此前已採取多項補救措施。除了將全數片酬捐贈予「慈林基金會」以表歉意,並依法撤銷演出合約,更在民事上要求製作公司刪除其在《世紀血案》中的所有畫面、姓名與聲音。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