過往《刑法》規定,強制性交罪、強制猥褻等性犯罪的追訴期,均不超過20年,讓許多兒少性侵的被害人,成年後提告,卻因時效問題讓惡狼躲過一劫。
為此,立法院上月7日三讀修正《刑法》第80條,針對未成年人遭受性侵害案件,追訴權時效改自被害人年滿20歲起算,此外,立院也增訂《刑法施行法》第8條之2第2項,規定時效若已開始計算但還沒完成,要適用新法規定。
而憲法法庭早在2024年就受理一件釋憲案,該案被害人少女時期曾遭堂兄長期性侵,但提告時已超過20年追訴期,檢方最終處分不起訴,被害人委由律師聲請釋憲,後續也陸續受理類似聲請案,目前已累積10件,憲法法庭今年3月2日為此召開不公開說明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