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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宴前344天取消預訂!新人遭業者「提告索賠128萬元」 法官這樣判
婚宴會館向新人索賠,鬧上法院。示意圖/Pixabay

婚宴前344天取消預訂!新人遭業者「提告索賠128萬元」 法官這樣判

日本一對新人於婚宴預定日期前344天取消預訂,遭婚宴會館營運公司索賠約日幣128萬元(約新台幣元25.8萬元)違約金。東京地方法院於9月29日作出判決,駁回婚宴會館方面的訴求。婚宴會館已表示預計提出上訴。
據日本雅虎報導,這起訴訟的原告為關東地區某婚宴會館的營運公司,被告則為居住於東京都的一對新人,他們在2023年簽署合約,預訂該會館提供的3天2夜平日住宿婚宴方案,支付了日幣10萬元(約新台幣2萬元)訂金,含稅估算總金額約為日幣428萬元(約新台幣86.3萬元)。然而,兩人在舉行婚禮前344天,透過電話與電子郵件通知會館取消預訂。
根據雙方簽署的合約條款規定,若於婚禮364日前至181日前解約,違約金為「訂金加上未稅估算金額的30%」。會館營運方據此向東京簡易裁判所申請核發約日幣128萬元的支付命令,後因被告提出異議而轉為訴訟,並移送至東京地方法院審理。
報導指出,本案的核心爭議在於,該筆違約金是否超過日本《消費者契約法》的「平均損害額」。該法條規定,針對依解約時間設定的違約金,超過同類合約解除時事業單位所受「平均損害額」的部分均屬無效。
法官指出,「平均損害額」應為因解約而無法取得的利益(所失利益)加上實際支出費用。新人主張合約簽署後尚未進行任何溝通討論,會館並無所失利益;但法院認為會館僅憑「合約簽立的事實」即對取得價金抱有合理期待,因此駁回新人的主張。
另一方面,會館要求將為了重新出售該檔期所發生的廣告費與預覽會費用列入損害,法院則認定廣告費等屬於維持營運的經常性管理費用,非因解約直接產生的損害,不予採計。
關於提前344天取消是否造成平均損害,法院審酌該會館的過去銷售實績等資料後認定,只要在舉行婚禮180天以上(約半年以上)提出解約,原則上通常能夠重新賣出該檔期。
因此法院裁定,在該時間點解約所產生的平均損害額「僅限於訂金與實際支出費用」,合約中超過此範圍的違約金條款依《消費者契約法》應屬無效,判決婚宴會館敗訴,但會館表示會再繼續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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