判決指出,盧男先前遭王女指控,會故意敲打牆壁、電視開很大聲、大聲罵人或敲打其他物品發出聲響等製造噪音,妨害鄰居安寧且出言辱罵王女,遭判賠18萬元,經上訴遭到駁回後判決確定,而盧男自王女檢附的答辯狀中,發現王女、陳男、廖女等人,均曾於對話中指其「忘了吃藥」、「神經病」等,認為3人貶抑個人名譽,並污名化精神疾病者,因此對3人提告求償60萬元。
而王女等人則辯稱,盧男過去持續敲擊製造噪音,並以「操你媽」、「龜孫子」、「廢物」、「畜牲」、「比狗不如」等言論辱罵,遭判賠18萬元確定,相關對話紀錄截圖,是為向法院證明盧男行為的事實,絕無妨害原告名譽意圖,對話的談話對象皆為一對一,並未散布於不特定多數人,自然沒有構成侵權行為可言。
法院認為,保障言論自由與維護個人名譽的重要性難分軒輊,但在一對一的談話之中,應賦予個人較大的對話空間,若行為人基於確信事實,申論個人意見,自然不構成侵權行為,以免個人之言論受到過度之箝制,動輒得咎,背離民主社會之本質。
根據盧男提出的對話紀錄截圖,雖可見王女等人在對話中,數次以神經病、又忘記吃藥、神經病發作等語稱盧男,但相關言論均為王女與陳男或廖女之間一對一聊天室所發表的言詞,並非在社群媒體、通訊群組或其他公開之場合公開發布,亦無其他將所述言詞散布於眾的行為,純屬個人意見表達。
此外,3人間陳述的內容,是因聽聞盧男於夜間、凌晨敲擊牆壁,感到居住安寧受侵擾,而對配偶及鄰居抒發內心不滿之言論,縱然使盧男因此感受遭到被告貶抑而心生不悅或主觀上認為受有損害,但仍未脫離憲法對於言論自由所應容許之範疇,而相關對話截圖於先前訴訟中提交法院,並非就該案爭訟無關事實虛構陳述詆毀他人,屬於訴訟程序中權利之行使。
因此,法官認為盧男對於王女等人侵害其權利的指控自無可採,聲請給付精神慰撫金60萬元無理由,判決盧男敗訴,假執行聲請也一併駁回。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