綜合日媒報導,神奈川縣橫須賀市上個月一名福祉兒童部的45歲女性主任,拜託一名熟識的醫師,開立虛假的診斷書,並利用這份診斷書,在6月7日至16日期間申請病假,然而上司卻發現,這名職員在病假期間,偷偷跑到上海旅遊,仍然領取病假薪資。
在這名職員申請病假的第一天,也就是6月7日,上司就發現她疑似出國旅遊,傳訊詢問她身體狀況,女職員則回覆「因為身體不舒服,正在床上休息」等語。然而,在病假結束返回工作崗位後,這名女職員接受其他上司詢問,仍然持續說謊,之後她才改口說,「身體狀況恢復了,所以去了海外旅行」,市府也確認她確實曾出國。
市府表示,這名職員實際上沒有接受醫師診療,協助開立虛假診斷書的醫師已被市府以涉嫌違反《醫師法》為由,將告發狀送交警方;目前這名女職員因謊稱生病請假,非法領取薪資,遭到免職懲處。
病假只能待在家?律師曝「懲處關鍵」
對此,恩典法律事務所曾分享,台灣法律上並無規定請病假不能去旅行,如去泡溫泉療養,或是到外地找名醫,在有證明的情況下,公司較難不准員工請假,或是要求其銷假。但若公司訂有工作規則,對病假或誠實行為有規範,且有具體時距認為請病假的員工是假的,則可以依規定懲處,甚至是不准假,未來打考績、資遣、解聘也可以做為依據。
另外,勞資爭議律師也曾在網站分享,勞工請病假後,不是只要沒待在家裡休養就是請假不符,關鍵在於請假事由是否存在,例如休養半天後身體好轉,下午出門散步,不代表事由不存在,但是若勞工實際情況與請假理由明顯不符,且公司有規定「工作規則」,則可以依規定懲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