判決指出,許姓員警原本在北市警局士林分局交通分隊任職,2018年5月18日傍晚在士林區德行東路丈量車禍現場時,遭車輛撞擊送往台北榮總急救,診斷為頸椎第4至7節脊髓損傷並接受手術。而許員在事故後,已陸續獲核發受傷安全金10萬元及受傷慰問金60萬元。
直到2023年9月,許員持榮總開立之失能證明書,申請部分失能安全金50萬元及失能慰問金,但內政部與警政署認為,證明書所載確定永久失能日期為2023年8月21日,距離2018年事故已超過相關發給辦法規定的「2年期限」,且質疑許員未積極復健,拒絕申請。
許員復審遭駁回後提起行政訴訟,法官向台北榮總及台大醫院函詢鑑定,醫療報告均指出,脊髓損傷在發生時即已造成中樞神經損害,且許員在術後10個月至1年間,勞動能力減損與神經部分失能狀態,包括右手精細功能不良、肢體協調及平衡不良等已大致穩定,即使再復健也無法回復。榮總也證實,許員術後持續於門診追蹤並至各院求診,並無不積極治療情事,兩次證明書記載均屬同一公傷事故之後遺症。
法院進一步指出,警察人員因公受傷轉失能,安全金與慰問金係採「補足差額」原則。此外,2024年9月修正發布之《警察人員因公傷亡慰問金發給辦法》已將部分失能慰問金提高至480萬元,並明定新法施行前「已受理申請尚未核定發給」之案件適用新法,自應包含遭違法否准的案件。
北高行審理後認為,許員請求權並未罹於時效,經扣除先前已領取之受傷安全金10萬元及受傷慰問金60萬元後,判決撤銷原處分及復審決定,內政部應作成准予發給部分失能安全金40萬元、警政署應發給部分失能慰問金420萬元之處分。可上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