判決書指出,張景傑與蔡姓友人皆為28歲,是多年故交。兩人今年5月21日深夜至22日凌晨3時許在澎湖民宿內喝酒聚會,過程中張男等人飲酒、以加熱香菸方式施用愷他命助興。凌晨3時15分左右,兩人因故突然發生激烈言語爭執,隨即引發嚴重的肢體衝突。
曾學過泰拳的張景傑在衝突中佔上風,蔡男在衝突中重心不穩倒地後,張景傑並未收手,反而趨前,接續朝蔡男的頭部、臉部以及後腦勺等多處,進行了密集多次的毆打。蔡男當場失去意識。
蔡男隨即被送往三總澎湖分院急救,被診斷出創傷性蜘蛛網膜下出血、雙側腦室內出血等致命傷勢,病情極度危急。蔡男由醫療專機緊急轉送高雄榮總搶救。醫師持續搶救多日,但仍被判定腦死。蔡男的家屬最終在29日忍痛決定拔管。
法院在判決理由中指出,張景傑與蔡男為多年朋友,在案發當時受到飲酒和施用愷他命的影響,應是在一時氣憤、失去理智的狀況下犯行,難以認定他主觀上具有置蔡男於死或重傷的故意。且張男在衝突後並未離開現場,也未阻止友人撥打119,故無法證明其有刻意謀劃或重傷害的預謀。
法院嚴格檢視張景傑的客觀行為。判決書強調,人的頭部是人體重要部位,如遭反覆性徒手攻擊,其嚴重性已與持械攻擊相當。張景傑作為泰拳學習者,應該能預見密集毆擊頭部可能造成腦部重大損傷而致死或重傷的後果,但他仍基於傷害犯意與蔡男鬥毆,且持續攻擊倒地的被害人。
法官量刑時審酌,張景傑的犯行造成被害人寶貴生命喪失,使家屬承受天人永隔的悲痛,且被告目前尚未與被害人家屬達成和解並獲得諒解。但考量張景傑犯後自始坦承犯行,態度尚屬良好,最終量處10年有期徒刑。全案可上訴二審。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