這起暴力事件發生於今年5月10日,被告楊博儒(22歲)應綽號「判官」的洪姓男子邀請,協同處理洪男與被害人間的債務問題。雙方相約於台中市太平區一間汽車旅館談判。談判過程氣氛緊張,當洪男先行離開後,現場僅剩楊男、楊男的藍姓少年小弟與余姓被害人。
雙方隨即爆發激烈口角,被害人察覺情況不對試圖逃離,卻遭楊男及少年追趕,並被壓制在地。楊男以腳連續猛力踹踢倒臥在地的被害人頭部,導致被害人顱內出血,陷入重度昏迷,昏迷指數僅有3分。
警方循線拘提楊博儒到案後,檢方認定楊男的攻擊行為極可能致人於死,依殺人未遂罪起訴。但楊男在審理中否認有殺人的犯意,他辯稱衝突是因前一晚「混酒」導致情緒失控所致。他更強調,自己雖在車上放有2把西瓜刀防身,但從頭到尾都未取出使用,並辯稱「如果真的想殺人,不可能不用刀」。
台中地院法官勘驗現場監視器影像,證實楊男確實僅以徒手及腳踹方式攻擊,始終未持用其自行攜帶到場的西瓜刀持續攻擊。法院審酌,楊男與被害人間並無深仇大恨,且若被害人死亡,楊男為委託人處理債務糾紛的目的便無法達成。法官認定楊博儒沒有殺人的直接或間接故意。
法官審酌被告楊博儒是累犯,其犯行已造成被害人嚴重傷害,雙方雖有意願調解,但最終因條件無法達成共識而破局。同時審酌楊男從高中肄業、從事自媒體工作收入不穩定,家中尚有罹患敗血症及憂鬱症的母親需扶養,最終判處有期徒刑3年6月,全案可上訴二審。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