檢調近年積極查辦民代涉嫌詐領助理費,助理費使用規範是否修法,近來也成為立法院討論重點。以六都之一的台南市來說,台南近年來有高達11名市議員被控詐領助理費,其中6名民進黨籍、3名國民黨籍,2名無黨籍。這些案件最終結果以緩刑居多,但類似高虹安案從貪污罪遭到調查,審判結果以偽造文書罪論述,則有人稱「俠女」的國民黨籍市議員王家貞及民進黨籍市議員吳通龍。
市議員王家貞2022年被控為協助兩名積欠卡債而遭強制扣薪的助理,與服務處主任製作不實的公費助理遴聘異動表等文書,將王姓等六名助理的薪資,從實領2萬多元浮報為4萬餘元不等。待薪資款項撥入助理帳戶後,再由主任領出差額,重新分配給八名助理。檢方以貪污治罪條例偵辦,認為此舉損害台南市議會公費助理補助費管理核銷的正確性。
民進黨台南市議員吳通龍則因服務處開銷大,議員薪資不敷使用,被控在聘僱助理時浮報薪資,向議會申報每月薪水是4萬元,但實際給付給助理的金額卻只有3萬元,差額用作助理健勞保、餐費、服務處支出等。檢方認為吳通龍構成貪污治罪條例的利用職務詐取財物罪責。
王家貞、吳通龍兩起助理費官司,從貪污罪改為偽造文書罪的核心理由皆聚焦「缺乏不法所有意圖」,也就是款項並非用於中飽私囊。王家貞案而言,浮報公費助理薪資是為了挪用支付給私聘助理,或是協助面臨強制扣薪的助理進行薪資挪移,並未將款項挪為私吞或中飽私囊,不符合《貪污治罪條例》。
吳通龍案的判決變更,則是最高法院的法律見解。最高法院指出,若助理補助費是流向與議員職務有實質關聯的事項,而並非挪為私用,則不具備不法所有意圖,即不涉及貪污罪。
吳案的更一審判決認定,被告挪用的補助費是用於助理的健保、勞保費用、餐費、飲料費或服務處等支出,均與議員事務有關聯性。因此,法院認為吳通龍沒有不法私有意圖,將貪污部分改為認定僅犯偽造文書罪。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