這起事故發生在2019年11月5日,當天活動由車主協會主辦、台灣蒙地拿協辦。依活動規範,只有會員能下賽道駕駛,同行親友原則上只能在休息區,或以乘客身分坐副駕。當天車主報名時,也勾選同意並在現場簽署「活動免責聲明」,內容寫明賽道屬高風險活動,可能造成車損、人傷,且國內保險多不涵蓋。
卓政懋、卓政輿兄弟主張,車輛在賽道直線路段約以時速200公里行駛,進彎前「正常踩煞車」卻因煞車系統缺陷導致制動力下降甚至喪失,才會衝出車道撞牆;他們直到2021年看到國外報導提到法拉利同款車「煞車油壺蓋缺失召回」後,才查資料認定事故與瑕疵有關,依《消保法》與《民法》商品責任提告,要求賠車價、慰撫金與懲罰性賠償。
不過法拉利則反擊,488GTB是道路高性能跑車,並非專業賽車用車,在賽道短時間內激烈操駕本來就高風險;再者事故前有安檢、更換來令片、試車,前面單元也沒有煞車異常。卓政懋、卓政輿兄弟並主張,專業教練與現場人員依煞車痕、路線判斷,事故更像是「高速進彎、太晚煞車又急煞」,造成俗稱「推頭(轉向不足)」滑出賽道。
法官為釐清爭點,還囑託明志科技大學鑑定、補充鑑定。鑑定意見指出,在本案測試與推論下,改正前後煞車油壺蓋的通氣設計主要差在密合、防漏效果,但在本案賽道環境與路面起伏條件下,煞車油大量逸漏機率不高;即使原廠後來有召回改正,也較像是「把滲漏風險預防性降到最低」,無法認定事故一定是油壺蓋設計造成。
法院也勘驗事發當下影片,影片僅約5秒,只能看出車輛速度很快、進彎時車身已側滑衝出賽道,但無法從影片判斷是否煞車失效。加上卓政懋、卓政輿兄弟提出的國內外報導,多屬車主單方說法或評論,缺乏中立機構就「本件個案」做科學驗證,難以作為事故因果的直接依據。
判決進一步點出,就算消保法採無過失責任,消費者仍要先證明「商品欠缺安全性」與「損害」之間有相當因果關係;而本案原告既無法證明事故當下確有煞車失效,也就無法用消保法第7條主張賠償,連帶懲罰性賠償的前提也不成立。
此外,法院也認為,把車輛開上麗寶這類專業賽道高速激烈操駕,對一般道路跑車來說已屬高風險、非常規操作,不算商品的「通常使用」,因此也難再用民法商品責任去追究輸入商責任。全案判決原告之訴及假執行聲請均駁回。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