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判決書,台南一名女子麗麗(化名)因病需裝設導尿管,由於出院後需要他人協助清理與更換,麗麗一名吳姓男友人便主動表示可以幫忙,她也在2024年12月17日因此搬入吳男的住處暫住。怎料吳男竟在麗麗入住當晚不顧對方推拒、強行脫去其衣物,造成麗麗反抗時手臂瘀傷,還對其強吻、撫摸胸部及下體,最終性侵得逞。
不料,吳男此後並未罷手,後來在12月下旬期間二度性侵麗麗,直到12月26日上午麗麗因發燒身體不適、要求送醫,再度住院治療後才暫時擺脫吳男的狼爪。麗麗在2025年1月4日出院後,就返回自己的租屋處居住,沒想到竟被吳男以「照顧」為由,強行搬入她的租屋處同住,麗麗隨後在1月5、6日都慘遭吳男性侵;直到12日奮力推拒並立即報警,全案才隨之曝光。
台南地院審理後,發現麗麗早在12月24日就曾向社工反映,居住於吳男住處期間慘遭性侵;而社工獲悉後也立即向台南市政府家庭暴力暨性侵害防治中心辦理通報,相關轉介與醫療紀錄,均與麗麗陳述相互吻合。對此,吳男後來在警詢、偵查及法院審理中,也全數坦承犯行。
法院審理後,認定吳男共犯下6次強制性交罪、1次強制猥褻罪,因各次犯行時間不同,屬數罪併罰,考量吳男犯後坦承犯行,並已與麗麗於偵查期間達成調解、賠償完成,且麗麗也表示願意原諒吳男,法院最終依《刑法》第59條酌減其刑,最終判處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緩刑5年,並於緩刑期間接受保護管束。全案仍可上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