憲法法庭內鬨?人數不足仍判違憲惹議 3名大法官不同意見曝光
憲法法庭目前有8位大法官,其中五位做出憲訴法違憲判決,引發爭議。資料照片

憲法法庭內鬨?人數不足仍判違憲惹議 3名大法官不同意見曝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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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12/19 16:29:00

記者:

馮茵

藍白黨團去年底通過《憲法訴訟法》修正案,提高開庭門檻,導致現有的8名大法官未達新制規定的10人標準,因而停止運作長達1年時間,憲法法庭5位大法官評議後,決議爆破新制,19日宣告《憲訴法》部分違憲,自判決公告日起失去效力,但因有另3名大法官拒絕參與評議,讓外界質疑判決的正當性,對此,司法院也予以回應。
憲法法庭因《憲法訴訟法》修正案公告後,將違憲判決的門檻提高到10人開會、9人同意,導致目前8位大法官1年來無法做出任何判決,直到司法院日前公布本週行事曆,才透露憲法法庭已悄悄復工訊息。
大法官今日召開「憲法法庭確認裁判文本評議」,並且宣布《憲訴法》修正案違憲,然而,在憲法法庭的8位大法官中,有3位不同意判決,包括楊惠欽、蔡宗珍與朱富美,並列出以下幾點不同意意見:
一、 憲法就司法院及大法官之組織事項,除自為規定外,明文採憲法委託立法之模式,憲法對此從未保持沉默;立法者依此所制定之司法院組織法與憲法訴訟法,構成憲法權力分立制度之一環,對所有國家權力機制均具絕對拘束力,違反者不僅違法,亦屬違憲。
二、 憲法賦權對象為「司法院大法官15人」之整體,其性質應屬合議體;憲法從未賦權於個別或部分大法官。合議體須依法律所定組織形式及法定人數合法成立,始得行使憲法審判權。不符合組成法定前提要件,即不存在法律意義上之審判組織。
三、 現行有效之憲法訴訟法第30條第1項及第2項明定,憲法法庭須由「大法官現有總額三分之二以上,且不得低於10人」組成,屬組織建構性規範,乃憲法法庭合法成立、審判權發生之前提性要件,大法官受絕對拘束,無從拒斥、排除或選擇性適用。於現有大法官僅8人之情形下,憲法法庭無從合法成立,個案審判權即不可能產生。
四、 有效法律非經依法變更、廢止,或由合法組成之憲法法庭依法宣告其失效前,對憲法法庭及大法官,均具絕對拘束力。即便該法律成為憲法審查之聲請審查標的,其效力亦不因此喪失或「暫停」;未合法組成之憲法法庭或其成員,更無權否認有效法律之效力,否則將使法律效力淪為個案操控之結果,動搖法治國之根基。
五、 無論大法官或依法組成之憲法法庭,均不具所謂「組織自主權」,亦無得以「程序自主權」之名,自行決定或變更憲法法庭合法組成要件之權限;任何試圖以程序概念對抗組織建構性規範之主張,於法理上均無從成立。
六、 憲法法庭未合法組成,即不具審判權;不足法定人數之大法官所作成之判決,無法治癒其自始未合法成立之結構性瑕疵。
七、 「114年憲判字第1號判決」,係由5名大法官署名作成,形式上一望即知其不符憲法法庭組成之法定人數要件,屬顯然無效之判決。
八、 於大法官缺額尚未補足之前,就具急迫性、時限性之特殊案件,現行法律體系中原存有類推適用憲法訴訟法第30條第5項規定,例外依法組成憲法法庭行使審判權之法理可能性,惟須受司法自制之限制。此一法理主張並未獲得其餘大法官支持,未能付諸實行。
九、 憲法法庭無法正常運作之現實困境,係源於大法官缺額之事實層面,而非規範層面之法律設計。根本解決之道,應在於依憲法程序補足大法官缺額,而非以違法、違憲方式否定現行法律,另創不具正當性之權力運作模式。
十、 維繫自由民主憲政秩序,唯一正當且成本最低之路徑,仍在於各憲法機關恪守憲法、遵循有效法律,履行其憲法忠誠義務,而非以違法擴權方式回應憲政困境。
正因為《憲訴法》違憲判決是由5位大法官做出裁決,讓外界質疑判決正當性,對此,司法院表示,「本件判決拒絕參與評議的大法官,應不計入現有總額」,並指出:「大法官行使《憲法》解釋權,為行使《憲法》所賦予的職權,也是維護《憲法》秩序及保障人民基本權利所不可一時或缺的權利,否則該法律即牴觸《憲法》而無效。」也就是說,根據《憲法》保障大法官的權力,大法官的人數不可以成為否定判決正當性的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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