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判決書,高雄市鳳山區一名李姓男子在2025年3月8日下午4時許帶著8歲兒子前往某國小籃球場打球,而兒子後來因為想與其他同學玩樂樂棒球,便走到圍牆旁查看是否有同學到場。不料,李男認為孩子未遵從指令,竟當場情緒失控動手,先伸手抓住兒子雙手、控制孩子身體上半部再向下傾壓,接著再以右手把兒子的頭部壓到幾乎碰地。
父子倆從球場中央拉扯到場邊後,李男又以左手揮擊兒子右臉,導致孩子當場失去平衡、跌坐在地,但看著孩子跌倒的李男並未罷手,隨後仍徒手拉扯、壓制,強行將孩子帶離校園。孩子母親得知此時後隨即對李男提出告訴,並在3月10日陪同孩子前往醫院驗傷,經醫師診斷,孩子有雙臉頰疼痛及右側膝部挫傷。
對此,李男在警詢及審理中坦承曾壓制、揮擊、拉扯孩子,但辯稱只是因為認為孩子攀爬圍牆有頭下腳上的危險動作:「我是愛護及管教小孩才以上開舉動制止他」,強調自己並無傷害、強制之犯意,也不能僅以驗傷診斷書就斷定傷害是他所造成。
法院審理後,認為李男是一名具有正常智識的成年人,應能預見上述行為可能傷害年幼兒童,卻仍執意動手,主觀上具有傷害及強制故意,且按《民法》規定「父母得於必要範圍內懲戒其子女」,惟仍應在實施保護教養所必要的範圍內行使其懲戒權,若逾此範圍,在刑法上仍構成犯罪,而李男當眾揮擊孩子臉部、壓制並要求下跪的行徑,已具羞辱及貶抑人格意涵、造成實際傷害,明顯逾越必要範圍。
法院認定,李男已觸犯成年人故意對兒童犯傷害罪及強制罪,並應依《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加重其刑,最終判處李男拘役30日,不得易科罰金,全案仍可上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