這起案件回溯到1970年,吳姓男子與妻子結婚多年,卻始終未能生育子女。當時年代重視傳宗接代,夫妻倆為了圓一個求子夢,透過管道得知台東富岡有一戶人家孩子多,便前往商量,將出生僅約10個月的大哥抱回家養育,並在申報戶口時,直接將他登記為「親生子女」。
隨後幾年,吳姓夫妻又收養了一名養女,或許是「招弟」效應,最後才奇蹟似地親生下原告小妹。原本一家和樂的表象,在老父病逝後徹底瓦解。小妹在庭上控訴,大哥在父親生病住進安養院期間從未探望,連告別式都沒現身祭拜,甚至在得知死訊時冷漠回應「不要管父母的事、我也不要財產」,現在卻只想爭奪母親的監護權與財產管理權。
小妹憤而提告,主張大哥根本不是父母親生,只是當年「抱來的」,雙方沒有血緣關係,目的是要解除大哥的繼承權,避免其侵害財產。為了證明清白,小妹不僅找來親戚作證,連老母親都親自出庭,坦言大哥確實是「分來的(台語)」,是當年與丈夫一起去抱回來養的,雙方確實沒有血統關係。
面對小妹的凌厲攻勢,被告大哥的態度卻顯得頗為淡定且語帶諷刺。他辯稱,自懂事以來,戶籍登記上父母就是這兩位,他根本不知道小妹為何要告他,甚至反擊說「搞不好原告也不是親生的!」。
對於法院安排的親子血緣鑑定,大哥更是直接拒絕。他以「在忙喪禮接場子」為由缺席,甚至在法庭上直白地說,這是一場無聊的訴訟。他更當庭嗆聲「如果要說我跟父親沒血緣,看是不是要『觀落陰』去問一下我爸?我也可能是爸爸在外面偷生拿回來報戶口的」。
雖然小妹主張「有無血緣」是關鍵,但在法律層面上,法官卻有不同的見解。承審法官在判決中指出,民法上的親子關係並不全然採取「血統主義」。
法官認為,大哥是在1985年民法修正前就被抱養,且當時年紀不到7歲,屬於無意思能力的未成年人。根據當時的法律規定,只要養父母有「收養意思」且有「自幼撫育」的事實,即便沒有辦理正式的收養登記,法律上也認定雙方成立「擬制之養親子關係」。
判決書中強調,吳姓夫妻將大哥視如己出撫養成人,這在社會公認的事實中已經建立了穩固的親子共同生活關係。養子女在法律上的地位與身分,與「婚生子女」是完全相同的。既然大哥已經因為長年的撫育事實與吳姓夫妻成立了法律上的親子關係,那麼「有無血緣」就不再是影響法律身分的唯一標準。
法院認定小妹請求確認大哥與父母親子關係不存在「於法不合」,判決駁回。這場由血緣爭議點燃的家醜訴訟,在法官強調「法律安定性」與「收養既成事實」的態度下,暫時畫下了句點。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