判決指出,2025年12月10日晚間8時許,曾姓男子在萬華區漢中街與成都路口參與廟會遶境活動,看到一名女子穿著短裙,竟趁人潮擁擠之際,持手機開啟錄影功能,將鏡頭刻意放低,偷拍女子大腿根部及裙底等涉及性隱私部位畫面。
當時值勤員警發現曾男行為鬼祟、動作異常,立即上前盤查,並在其手機內查獲偷拍影像,犯罪惡行因此曝光,警方依妨害性隱私及不實性影像罪嫌移送法辦。
台北地方法院審理認為,曾男未經被害女子同意,無故攝錄足以引發性慾或羞恥感的身體隱私部位,已觸犯《刑法》無故攝錄他人性影像罪。法官審酌其犯後坦承犯行,但為滿足個人私慾,卻侵害他人性自主與隱私權,判處有期徒刑3月,得易科罰金,並宣告沒收作案使用的手機,全案仍可上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