轟警局懲處「看媒體報導」 台中刑事小隊長「出入賭場」被記大過 上訴再遭打臉
台中林姓刑事小隊長上班時間出入不當場所,當時他辯稱只是在鐵皮屋外「玩狗」,被警方認定違反勤務紀律。資料畫面

轟警局懲處「看媒體報導」 台中刑事小隊長「出入賭場」被記大過 上訴再遭打臉

任職台中市警局霧峰分局偵查隊的林姓前小隊長,因多次於勤務期間擅離職守、頻繁接觸列管特定對象,並屢次出入涉賭毒場所,嚴重違反風紀規範,被警局記一大過並調職,林員不服提行政訴訟,主張懲處過度依賴媒體報導。台中高等行政法院審理後認定,林員違紀情節明確,警局處分並無違法或違反比例原則,判決維持原處分,全案仍可上訴。
本案起因台中市警察局調查,2024年4月至5月間,林員多次於勤務時間擅離崗位,並騎乘公務機車前往與勤務無關地點。同時林員長期與涉及毒品前科及遭列管幫派、博弈經營相關人士密切往來,且未依規定事前申准或事後報備,認定他違反警察人員「交往規定」及勤務紀律。
調查亦指出,林員曾多次出入遭搜索查獲之網路博弈據點,現場查扣大量賭資、設備及毒品等證物,事件經媒體報導後引發外界質疑警紀問題,嚴重影響警譽。
台中高等行政法院審理認為,警察人員對特定對象接觸交往有明確規範,林員明知或應知相關規定,卻長期未依程序申報,且勤務期間多次前往與職務無關地點,行為具可歸責性。
法院指出,警察考核與懲處具高度屬人性,行政機關享有判斷餘地,本案被告綜合考量違失行為密集、對象敏感及媒體影響等因素,核予記一大過,並未逾越比例原則,因此駁回原告之訴,維持原懲處決定,全案仍可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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