檢警查出,朱男在海軍服役期間,與當時年僅13歲的國中少女成為男女朋友,明知少女未成年,卻為滿足自身性慾,先後2次帶同少女「車震」,又帶她到旅館開房嘿咻。
此外,朱男還利用通訊軟體LINE傳送訊息,包括「脫掉比較適合吧?」、「幹嘛我不能看我自己老婆的身體嗎」等,引導少女自行拍攝裸露胸部的性影像1部及照片2張傳送給他觀覽,嚴重妨害未成年人身心發展。
家長投訴海軍 淫兵秒汰除
少女家長得知後氣炸,向海軍單位投訴並報警,朱男因而遭海軍汰除。高雄地院一審審理時,考量他在警方發覺前主動投案,符合自首要件,且坦承犯行,依對未滿14歲女子性交罪、引誘少年自行拍攝性影像等4罪,分別判處有期徒刑1年7月至1年9月不等。
朱男不服判決上訴,向法官大打感情牌,辯稱自己當時與被害少女在談戀愛,是把對方「視為老婆」來對待,主張自己並非罪大惡極、泯滅人性,懇求法官能網開一面,改判處最輕刑度,好讓他有機會能重新做人。但二審合議庭不買單,拒絕朱男溫情攻勢,將上訴駁回維持原判。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