判決指出,年逾50歲的吳員2023年12月28日晚間在住處與妻子爆發口角,竟揮拳重擊妻子右手上臂致塊狀瘀青,檢方偵訊時宣稱是出於「被打也要打回去」的報復心態才出拳。
吳妻報案後,警方通知他到案說明,吳員卻無故不到場,事後更辯稱「因為警察不是法官,跟他們解釋沒有用」;法院調閱紀錄進一步發現,吳員過去就曾3度對妻子施暴遭醫院、警方通報家暴。
對此,保安警察第一總隊針對員警涉多次家庭暴力案件深表遺憾,並回應表示,本案雖屬私領域之家庭糾紛,惟警察人員品德操守攸關警譽,本總隊將持續給予關懷輔導,並加強員警法紀教育及兩性平權觀念、強化情緒管理,以維警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