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3月27日深夜,桃園市八德分局八德派出所時任副所長曾沛恩駕駛巡邏車,行經八德區介壽路時,發現男子吳慶文違停。吳男因酒後駕車心虛,拒絕接受盤查並加速逃逸,隨後在巷弄內倒車衝撞巡邏車。曾員為制止吳男脫逃,朝車輛後方連開5槍,其中2槍貫穿後行李箱及車牌,擊中坐在副駕駛座後方的楊姓女乘客,致傷重不治。
本案司法訴訟過程周折,開槍警員獲判過失致死無罪確定;民事部分,桃園市政府、八德分局一審判賠死者家屬748萬1249元,案經上訴,台灣高等法院逆轉改判免賠。楊女留下的2名未成年子女因此依新修正的《警械使用條例》,轉向八德分局提出國家損失補償申請,各索賠精神慰撫金及扶養費共計300萬元,總計600萬。
八德分局抗辯指出,吳慶文酒測值高達0.49毫克,楊女明知吳男喝酒仍搭乘其車輛,且在警方追捕過程中並未阻止逃逸,甚至曾對吳男駕駛表達「好強」等語,認為楊女並非無辜善意第三人,而是自願暴露於危險中的「自擔風險者」,決議拒絕補償。
原告律師主張,楊女遭逢變故慘死,留下兩名幼子受有重大精神創傷,雖然楊女起初搭乘酒駕車輛,但在警匪追逐期間已明確要求跳車及下車,並非共犯或助長違法,應受法律保障。
行車紀錄器曝 楊女兩度哀求下車
北高行法官詳細勘驗車內行車紀錄器錄音譯文後發現,當警方廣播要求停車時,吳男便自行決定加速逃逸,楊女期間雖有講出情緒性用語或驚嘆句,均屬於被動回應,並無指導或鼓勵吳男衝撞警車的主觀意圖。
另外,當車輛陷入死胡同、吳男煞車之際,楊女在短短10多秒內,兩度向吳男哀求「我跳車好了啦」、「拜託、拜託,下車,我下車」,甚至遭同車另一名乘客阻攔,吳男仍強行倒車衝撞。
合議庭審酌,最高法院過去判例中將同車乘客排除於「第三人」之外,主因是乘客全程「未要求停車或試圖下車」;但本案楊女已明確表達拒絕搭乘並積極嘗試退出風險,意志相當堅定。因此認定楊女確屬《警械使用條例》第11條第3項所指的「第三人」,家屬依法得請求金錢補償。
法院撤銷原處分 警方依法審核賠償金額
合議庭最終判決撤銷訴願決定及八德分局駁回補償的原處分,命八德分局應遵照法律見解,重新審酌楊女受損程度及相關可歸責性,在法定最高金額600萬元範圍內,另作成適當補償決定。可上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