除刑事判決外,受害女子另提起民事訴訟,主張遭性侵已嚴重侵害人格權,請求精神慰撫金新台幣100萬元,林男則辯稱經濟困難、需扶養子女,盼酌減賠償金額。
不過,法院審理後認為,林男明知對方強力反抗仍執意性交,行為已嚴重侵害女方身體自主與貞操權,屬重大人格權侵害。儘管林男辯稱兩人事後仍有聯繫往來,但法院指出,該說法不足以合理化施暴與性侵行為。
彰化地院法官強調,性自主權是人格權的核心,林男以暴力方式壓制女方,不僅觸犯刑法,也構成民事侵權。綜合考量後,法院判決林男須賠償女方精神慰撫金80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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