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名網友在Threads上發問「有人知道嗎?路邊停車該打方向燈還雙黃燈?是不是多數車主都搞錯」。有網友就解釋,雙黃燈其實正確名稱叫做「危險警示燈」,顧名思義不是用來停車的,但大家都當作暫停燈。
但也有網友不知道正確的用法,留言「打燈的用意是什麼?不就是告知別人你要幹嘛?今天打方向燈是停車,打雙黃燈也是停車,其實根本沒什麼差」、「只要有打燈都行,讓後車知道你的動向才是重點」、「停車?雙黃燈?你是說停好車之後要打什麼燈吧!但是停好車之後為什麼要打燈?代表你停車的地方是不適合停車的地方」、「我是先打方向燈、後面打警示燈。因為我方向盤轉來轉去喬位置時,方向燈要一直重打,太忙了!」
其實警方對駕駛人使用燈光,一直以來都有明確的規定,台南市警察局第六分局交通組組長蔡文榮之前就曾宣導過「開車如何正確使用燈光觀念」,呼籲民眾開車前,務必檢查各種車燈是否正常,並遵守交通安全規則,以確保行車安全,減少車禍。
開車正確使用燈光方式
- 轉彎:請於交又路口前30分尺前打方向燈。
- 倒車:請使用倒車燈,以告知後方人車注意。
- 路邊停車:請先打方向燈,讓後方車輛知道您的行車動向。
- 路邊停車啟動:請先打方向燈,注意四周有無人車,並讓行進中人車先行。
- 變換車道:請打方向燈,讓後方車輛知道您的行車動向,以避免碰撞。
- 車輛故障:請停於路邊,開啟危險警告燈,並於車後方放置故障三角架。
- 遇到緊急狀況:請踩煞車燈。
- 使用頭燈:行經隧道、調撥車道、公告之山區或特殊路線之路段;夜間開車遇到濃霧、下雨天、天色昏暗或視線不良等。
- 夜間會車或前方100分尺內有車輛,請使用近光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