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方制度法》第78條規定,縣市長涉嫌犯內亂、外患、貪污治罪條例或組織犯罪防制條例之罪,經第一審判處有期徒刑以上之刑者,就停止職務;經改判無罪時,於其任期屆滿前,得准其先行復職。
林志潔指出,針對一二審法律見解不一致,她相信檢察官一定上訴到最高法院,即使按照《地方制度法》,高虹安可以即刻復職,但未來應該還是要頻頻跑法院,以解決貪污助理費的訴訟。
林志潔也說,除此之外,高虹安還有跟教授陳時奮的誣告案件,目前也在最高法院。可以想見的是,未來在縣市首長大選中,以及市政的處理上,高虹安依然分身乏術
林志潔認為,明年的縣市首長大選,所有政黨一定都會派出最適任的候選人,應該要以候選人的品操、專業以及對於城市的規劃跟熱誠來決定,不太可能將勝選寄託於對手的合作是否破裂,或是對手是否被判有罪上,這個才是選舉應該要有的態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