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虹安案二審合議庭的受命法官郭豫珍認定,立法院的公費助理費預算性質為「實質補助立委」,具有彈性運用的空間。判決理由引用立法院及中央主計機關的函釋,將助理費視為民意代表待遇的一部分,可供立委勻支運用,藉此排除貪污治罪條例的適用。
然而,回顧台北市前議員童仲彥詐領助理費案,他被控以人頭詐領公費助理補助款,總詐取淨額約5萬1842元,最終遭最高法院判決貪污罪確定,處有期徒刑3年10月。
童仲彥後續聲請再審,高等法院以111年度聲再字第140號裁定駁回其聲請,當時的受命法官就是高虹安案的郭豫珍。該裁定理由明確指出,議員的公費助理補助費、春節慰勞金等,均由議會編列預算支付,「並非議員薪資的一部分」,更非對議員個人的「實質補貼」。裁定強調,議員不能擅自將其間差額挪作他用,甚至納入私囊,核與公務員的加班費、差旅費等性質不同,應採「專款專用」原則。
針對童仲彥再審聲請,高院當時也論斷,議員公費助理補助費的性質與公務員加班費、值班費、差旅費及休假補助費的性質不相同,因此駁回童仲彥援引相關標準的聲請。
網友Jiasin Yu點名法官郭豫珍,對於童仲彥,就說這些錢不能任由議員挪作他用;對於高虹安,就說這些錢屬於「實質補貼、彈性勻用」,甚至還貼心幫高虹安算,說她給私聘助理的錢超過詐取公費助理的錢,所以沒有貪污意圖。「我呸!他愛給私聘助理多少錢國家管不著,但是國家編給公費助理的錢就該給公費助理,兩者有什麼屁關聯?如此因人設事的法官,無奈至極。」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