判決指出,A女於2023年3月16日至4月17日期間,陸續遭李伯道在辦公室內要求擁抱、觸摸手臂,並遞交內容帶有歉疚、珍惜、暗示男女情愫的書箋。A女事後提出性騷擾申訴,經司法院性騷擾申訴處理評議委員會認定申訴成立,李不服提起申復未果,轉而提起行政訴訟。
法院特別點名2023年4月17日李交付A女的書箋內容,認為其中「怎會如此?我怎麼那樣不珍惜…以後會更加珍惜」等語,已明顯逾越長官與部屬的公務往來分際,帶有示愛與男女情愫之意味,足以造成敵意性、冒犯性的工作環境,侵害A女人格尊嚴。
合議庭指出,該書箋屬於具體物證,足以印證李確有逾越職務關係、對A女表達情感之情形,進一步提高A女對先前多起性騷擾行為陳述的可信度。
對於李主張A女事後仍與其互動、合照,法院明確指出,性騷擾被害人並無典型或標準的事後反應,不應要求被害人必須立即反抗、呼救或完全迴避加害人,才能成立性騷擾。
判決指出,A女事後曾向配偶、同事轉述遭遇,表達「噁心、不舒服、害怕報復」等感受,證人證述內容一致,並有通訊紀錄可佐證,屬於補強證據,並非傳聞證據。
法院亦認為,李在同事轉述A女遭性騷擾後,隨即表態「不戀棧」、「怎麼做都配合」,並擔心事件曝光,隨後請假並迅速辭職,顯示其自知理虧、試圖息事寧人,該等事後反應亦可作為不利於李的間接證據。
不過,法院也認定其中一項申訴事實未構成性騷擾。即李於112年3月底單獨傳送團體合照給A女,並附上「妳特別開心」等文字,雖已逾越公務關係分際,讓A女感到不適,但客觀上不具性意味,未達「合理被害人標準」,此部分申訴認定有所未洽。
惟法院強調,即便排除此一項行為,其餘多起性騷擾行為已足以成立,整體結論不受影響,無撤銷原處分之必要。
合議庭最後指出,李伯道身為懲戒法院院長,對A女具有任免與是否推薦續任的實質影響力,其帶有性意味的言行,已構成以職務權勢為基礎的性騷擾,符合修正前《性別工作平等法》第12條所定要件,原告之訴應予駁回。本案可上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