判決理由首先指出,憲法及憲法增修條文雖規定了司法院大法官的職權與人數,但對於大法官如何行使職權則保持沉默,這是有意基於權力分立與制衡的考量,賦予大法官「程序自主權」,使其能不受黨派及政治影響。
大法官明確表示,如果規定大法官職權行使的法律如《憲法訴訟法》已經導致大法官的職權行使被封鎖、阻礙,或無法妥適宣示憲法內涵,則該法律已違背憲法意旨,大法官不應受其拘束。否則,立法機關將可透過修法手段封鎖大法官職權,進而擺脫憲法對法律案的控制,導致憲法最高位階性落空。
判決認為,針對本次審查標的《憲法訴訟法》部分修正條文,從法律適用邏輯來看,條文既然是被審查的對象,就不能同時扮演「程序規範」的角色;如果大法官在審查該規定是否違憲時,仍受該規定的高門檻限制,將陷入「循環論證」的荒謬結果。
也就是說,若必須先以該規定合憲為前提才能進行審理,無異於「未審先判」,根本違背公正審判要求;而若最後認定該規定違憲,卻又是依照該違憲程序而導出的判決結果,將完全悖離正當法律程序的要求。
判決理由指出,目前大法官僅剩8人,且因立法院否決繼任人選,缺額產生的時間難以預期。在這種情況下,若將「持續拒絕參與評議」的3位大法官計入現有總額,將導致法庭因人數不足現有總額三分之二(即6人)而無法實質審理任何案件。
大法官援引法理認為,已在職的大法官若持續拒絕參與評議,其性質與「迴避」或「未到職」無異,在個案審理中應視同「缺額」,不計入大法官現有總額的人數內,以避免發生「拒絕審判」的情事,並確保大法官的憲政功能,在極端例外情況下仍能正常發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