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名民眾長期在網路平台販售商品,取得平台開立、名為「手續費」的雲端發票,金額為100元,該張發票幸運對中100萬元。
經查,該民眾未依照規定辦理稅籍登記而擅自營業,發票上未明打上統一編號,判斷具備營業人身份,因此不予給獎。
台北國稅局說明,統一發票設立獎金的目的,在於鼓勵消費者能夠主動索取發票,防止店家逃漏稅,因此獎勵制度並不適用於營業人。
此外,營業人購買貨物或勞務取得之統一發票,不論是否已申請稅籍登記,均不得兌領獎金。
事實上,《統一發票給獎辦法》已明確列出發票「不能兌獎」的情形,包含:
- 無金額或金額載明為零或負數者。
- 未依規定載明金額或金額不符或未加蓋開立發票之營利事業統一發票專用印章者。
- 破損不全或填載模糊不清、無法辨認者。但經開立發票之營利事業證明其收執聯與存根聯所記載事項確屬相符經查明無訛者,不在此限。
- 載明之買受人經塗改者。
- 已註明作廢者。
- 依各法律規定營業稅稅率為零者。
- 依規定按日彙開者。
- 漏開短開統一發票經查獲後補開者。
- 買受人為政府機關、公營事業、公立學校、部隊及營業人者。
- 逾規定領獎期限未經領取獎金者。
- 適用外籍旅客購買特定貨物申請退還營業稅實施辦法規定申請退稅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