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官於判決主文附論中指出,檢察官對謝男求處死刑,家屬亦請求判死,但根據憲法法庭113年憲判字第8號判決要求之最嚴密正當法律程序方式評議,綜合考量檢方所舉事證,上無法證明謝男在預謀階段即有連續殺人之計畫,不符合憲判8要求的「犯罪情節最嚴重」要件,檢方也未能證明被告有再犯殺人罪之高度危險,亦未舉證證明其欠缺更生教化、再社會化之可能,因此無從判處死刑。
妻子拉扯制止方萌生殺意 法官:無從認定有連續殺人計畫
法官指出,檢察官主張謝男是出於預謀之蓄意連續殺人,謝男案發前在路邊尋找等待妻子,但沒有證據證明他已預知小姨子會一起現身,在根據行兇錄影畫面,謝男一開始持刀殺害對象為小姨子,因妻子不斷拉扯制止,才另外萌生殺害妻子的犯意,雖謝男在犯案前即不斷於社群軟體張貼對2人不利的文章,且有購買廚刀的舉動,但其殺人的決意,應是負面情緒積累至案發前一刻才具體成形,因此無從認定謝男在購刀、張貼文章之階段,即有連續殺人計畫。
行凶數分鐘即死亡 未經額外痛苦堪認手段並非「特別殘酷」
而檢方主張謝男在妻子面前殺害小姨子的舉動,是對妻子施加「明顯不人道、有辱人格、極端凌虐之殘忍手段」,但根據憲判8所稱示例,應是指殺人之構成要件行為,或對被害人死亡結果具有貢獻之其他行為,雖謝男所謂對妻子造成精神上嚴重打擊,但仍與殺人的犯罪手段有所不同,且謝男以廚刀砍刺2人,於數分鐘內便造成無法挽回之死亡結果,未使被害者死前蒙受煎熬或額外痛苦歷程,堪認犯罪手段並非特別殘酷。
引憲判8殺害「多人」例示 須達「3人以上」才符合判決意旨
另謝男一次殺害2人,在結果上造成岳父、岳母一次失去全部子女、小姨子丈夫吳男甫新婚即受喪偶之痛,但憲判8就犯罪結果例示殺害「多人」、而非法條用語常見之「數人」,解釋上應較接近「多數人」之概念,單就殺害人數須達3人以上才符合判決意旨,若基於直接故意殺死2人便認屬犯殺人罪個案犯罪情節最嚴重之情形,顯不符合憲判8判決整體意旨。


